昨日,一則“房產繼承、贈予無須辦理強制公證,能省好幾萬”的消息在網絡傳播。南都記者獲悉,司法部在7月5日發(fā)出通知,稱繼承房產、分房遺囑、贈與房產、涉外涉港澳臺房產所有權轉移等有關房產登記事項不再需要進行強制性公證了。不過,這一規(guī)定目前并不適用于深圳。昨日,深圳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及深圳
公證處均向南都記者證實,深圳目前執(zhí)行的是《深圳經濟特區(qū)公證條例》,其中明確規(guī)定房地產贈予、繼承應當辦理公證。
標的500萬,需公證費4萬
在1991年發(fā)布的《司法部、建設部關于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中,規(guī)定了繼承房產、分房遺囑、贈與房產、外涉港澳臺房產所有權轉移等有關房產登記事項必須辦理公證證明。
由于房產登記事項的公證證明是根據標的進行收費,在2013年之前是按照受益額的2%收取,2013年之后采取分檔累計遞減收費,平均下來比例也在千分之七八左右,對于標的在數十萬到上千萬的房產而言,仍然需要支付一筆不菲的公證費用。
根據《國家發(fā)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降低部分行政事業(yè)性收費標準的通知》,公證收費由按受益額的2%收取下調為:受益額20萬元以下的部分,按不超過1 .2%收??;超過20萬元不滿50萬元的部分,按不超過1%收取;超過50萬元不滿500萬元的部分,按不超過0 .8%收取 ;超 過5 0 0萬 元 不 滿1000萬元的部分,按不超過0 .5%收取;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不超過0 .1%收取。
以深圳一處500萬的房產為例,最終需要繳納的公證費用為41400元,公證收費比例大約為標的的千分之八。正因如此,司法部廢止有關房產登記實行強制性公證的通知出臺之后,才會引起廣泛的關注。深圳市
公證處也接到了關于這一問題的不少詢問。
不過,深圳市公證處副主任孫詠梅告訴南都記者,在實際辦理繼承公證的時候,房產的標的是根據評估價而非市場價,一處500萬的房產在登記中心的評估價可能只有兩三百萬元。此外,繼承的房產很多時候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說只繼承其中一半,那么實際標的就是一百多萬。這樣算下來,需要支付的公證費用是1萬多元而不是4萬多元,并沒有那么夸張。
孫詠梅還介紹,財產繼承牽涉到非常復雜的法律問題,需要法律專業(yè)人士從準備與審查材料、厘清法律關系、進行財產分割等方面進行全面深入的指導,因此采用公證的方式能夠讓相關民事行為的處理更加有保障。孫詠梅還透露,由于深圳經濟比較發(fā)達,持有物業(yè)的人數較多,每年的公證處處理的繼承類公證數量也很大。
特區(qū)立法 可以對行政法規(guī)作出變通性規(guī)定
盡管廢止房產登記事項必須強制辦理公證的規(guī)定,能夠省下一筆公證費用,但是對于深圳市民來說,在繼承和贈予房產方面目前還無法享受到這一福利。深圳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在接受南都記者采訪時表示,深圳執(zhí)行的是《深圳經濟特區(qū)公證條例》,該條例第十八條明確規(guī)定,房地產贈與、繼承應當辦理公證。相關負責人表示,地方條例的效力大于部門規(guī)章,所以深圳的做法不變,仍然必須辦理公證。也就是說,這筆公證費是沒有辦法省下了。
實際上,南都記者獲悉,去年出臺的《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和今年《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就規(guī)定了對于繼承不動產權可選擇“遞交公證”或“不遞交公證”進行登記手續(xù)辦理。
根據《細則》第14條,因繼承、受遺贈取得不動產,當事人申請登記可通過提交兩類材料完成———第一,提交死亡證明材料、遺囑或者全部法定繼承人關于不動產分配的協(xié)議以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材料等;第二,提交經公證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書。除了提交的法律文書不同,選擇這兩種手續(xù)的重要區(qū)別是,如果選擇了后者,需要繳納數千上萬元公證費,不過,從交易登記的角度來說,前者需等待查證審核的時間更長,后者則可在2小時內“立等可取”。
對于《深圳經濟特區(qū)公證條例》與《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存在不一致之處,深圳市不動產登記中心負責人稱,《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適用于深圳以外的城市,深圳仍適用特區(qū)公證條例。原因在于,《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是行政法規(guī),《深圳經濟特區(qū)公證條例》是特區(qū)立法,按照立法法的規(guī)定,特區(qū)立法可以對行政法規(guī)作出變通性的規(guī)定。
律師觀點 房產繼承走司法調解途徑最省錢
廣東華商律師事務所律師周爭鋒長期關注房地產領域,他指出,對于深圳以外地區(qū)的居民來說,新政策出臺后,房產贈與和繼承是否辦理公證,這成了個人的選擇問題,相關部門不再硬性要求必須走這道程序,但是房產登記機關如何查明遺囑等申請人提交的資料的真實性及繼承人資格是個大難題。而公證是由具有公信力的國家公證處在嚴格遵守公證申請人的意愿下完成的證明行為,具有免于進一步舉證的法律效力,可以直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有著定紛止爭的效果。
“辦理房屋繼承手續(xù),通常都認為有辦理繼承權公證和通過法院訴訟兩種途徑,其實還有一種更省錢的處理方法,就是走司法調解途徑。”周爭鋒透露,申請當地人民調解委員會司法調解后再向人民法院申請依法確認司法調解書的效力,這樣幾乎沒有費用,法院的司法確認程序不收取當事人訴訟費。
對于深圳本地的情況,周爭鋒介紹,《深圳經濟特區(qū)房地產登記條例》第十八條規(guī)定了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以及當事人約定應當經公證機關公證的,申請房地產登記時,申請人應當提供公證文書。這一規(guī)定與《深圳經濟特區(qū)公證條例》實際上也存在沖突,最后只能回到特區(qū)立法權的解釋上。